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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鱼粉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鱼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饲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文章摘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粉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鱼、虾、蟹类等水产动物及其加工的废弃物为原料,经干法(蒸干、脱脂、粉碎)或湿法(蒸煮、压榨、烘干、粉碎)制成的饲料用鱼粉。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p;     ≤3                   ≤4
   灰分,%          ≤15              ≤20              ≤25                  ≤25
   砂分,%          ≤2               ≤3               ≤3                   ≤4

  3.4 鱼粉中不允许添加非鱼粉原料的含氮物质,诸如植物油饼粕、皮革粉、羽毛粉、尿素、血粉等。亦不允许添加加工鱼露后的废渣。
  3.5  鱼粉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鱼粉中不得有虫寄生。
  鱼粉中金属铬(以6价格计)允许量小于10mg/kg。
  3.6  鱼粉酸价作为非强制性指标,在用户或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才进行检验,指标要求见附录C(提求的附录)。
  4.抽样
  4.1 组批
  以最后一道工序均匀混合一起而后装袋的鱼粉成品为一检验批。
  4.2 抽样
  批量在1t以下时,按其袋数的1/2抽取样品。批量在1t以上时,抽样袋数不少于20袋,沿堆积立面以X形或W形对各袋抽取。产品未堆垛时应在各部位随机抽取。
  样品抽取时一般应用钢管或铜管制成的槽形取样品,每批鱼粉取出的样品不少于500g。
  由各袋取出的样品应充分混匀立即装入棕色磨口瓶或复合薄膜塑料袋中密封待用。样品袋或瓶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有关内容,必要时应做取样时的天气、气温及仓储情况的记录。
  4.3 判定规则
  a)产品等级的评定
  评定为某一等级的鱼粉时,其各项指标检验结果均须符合该标准该等级的要求,理化指标中的各极限数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b)不合格品的判定
  有一项不符合三级品的要求(对酸价有要求时应包括酸价)或添加非鱼粉原料物质的鱼粉均判为不合格品。
  5.试验方法
  5.1  样品在分析检验之前应粉碎,使其通过直径为1mm的分样筛,并充分混匀。
  5.2 感官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充足处,检查鱼粉色泽、组织和气味。
  5.3 粉碎粒度的测定按GB 5917规定进行。
  5.4 粗蛋白的测定按GB/T 6432规定进行。
  5.5 粗脂肪测定按GB/T 6433的规定进行。
  5.6 水分测定按GB/T 6435的规定进行。
  5.7 盐分测定按GB/T 6439的规定进行。
  5.8 灰分测定按GB/T 6438的规定进行。
  5.9 砂分
  5.9.1 原理
  样品经灰化后,再以酸处理,酸不溶性炽灼残渣为砂分。
  5.9.2 试剂
  15%盐酸:以分析纯盐酸(浓度36%-38%)配制。
  5.9.3 设备
  茂福炉。
  5.9.4 操作步骤
  将预先用稀盐酸煮过1-2h并洗净的50ml坩埚在550-600℃高温炉中加热30min,取出,在空气中冷却1min,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精确称重至0.001g。
  称取5.000g试样,精确至0.001g,置于坩埚中,先在电炉上逐步加热,使试样充分炭化,而后将坩埚移入高温炉中,550-600℃下烧灼2h,至颜色变白。如仍有灰粒,在高温中继续加热1h,如仍有可疑黑点存在,则放冷后用水湿润,在烘箱中烘干,而后再移入高温炉中至灰化完全。取出,冷却。用15%盐酸50ml,移至250ml的烧杯中,然后用约50ml蒸馏水中充分冲洗坩埚,洗液并入烧杯小心加热煮沸30min。用无灰滤纸趁热过滤,并用热蒸馏水洗净至流下洗液不呈酸性为止。而后将滤纸和滤渣一起移入原坩埚中,先在烘箱中烘干,再移入550-600℃高温炉烧灼30min,取出的空气中冷却1min,再在干燥器中冷却30min,精确称重,称准至0.001g。
  5.9.5 结果计算
  按式(1)计算砂分的含量:
  
  式中:m0--坩埚质量,g;
     m1--坩埚加试样质量,g;
     m2--烧灼后坩埚加试样质量,g。
  5.9.6 重复性
  每年试样应取两个平行样测试,取其算术平均值,当两个平行样相对误差超过5%时应重做。
  5.10 铬含量的测定按GB 13088的规定进行。
  5.11 沙门氏菌的检验按GB 13091的规定先进。寄生虫的检验在解剖显微镜下观察平摊在白瓷板上的鱼粉中是否寄生虫(螨虫)。
  5.12  鱼粉中杂质的检查和鉴别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和附录B(标准的附录)。
  5.13  鱼粉酸价试验方法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5.14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5.14.1 出厂检验
  产品交货时应进行3.2、3.3中所有项目的试验。出厂检验一般在生产企业的检验部门进行,也可委托正式检验机构进行,无论出厂检验在何处进行均应有正式检验报告。
  5.14.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鱼粉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包括3.2-3.6所规定的项目。
  a)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b)正式生产时每半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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