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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饲料检验化验员培训鉴定工作的预备通知            【字体:
关于开展饲料检验化验员培训鉴定工作的预备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饲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文章摘要关于开展饲料检验化验员培训鉴定工作的预备通知吉饲鉴183字[2007]01号各有关饲料生产企业:根据农业部下发的《饲料行业检验化验员等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制度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吉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饲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站决定今年上半年开展饲料工业......


关于开展饲料检验化验员培训鉴定工作的预备通知
吉饲鉴183字[2007]01号

各有关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饲料行业检验化验员等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制度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吉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饲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站决定今年上半年开展饲料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预备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
饲料检验化验员
二、鉴定技术等级
初、中、高级
三、鉴定方法
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鉴定。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实际操作考试采取典型工作项目操作程序方式进行。
四、使用教材
采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饲料检验化验员》。
五、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六、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从发文之日起接受报名。
报名地点:吉林省饲料工业协会(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省政府3号办公楼519室)
联系人:柳思厚 电话:0431-88910154
七、注意事项
1、申报人员可按照申报条件的要求,选报符合条件的级别鉴定。
2、申报人员须填写《饲料工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报名时须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或其他技术水平证明资料复印件。
4、报到时须交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5、具体培训、鉴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饲料工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吉林省饲料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183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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