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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字体:
《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饲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文章摘要黑牧饲字〔2007〕66号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各市、县畜牧(水产)局,各有关饲料生产企业:随着饲料业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饲料业已经进入了提质升级阶段,为了统一饲料企业设立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明晰......



第八条 证书与备案管理。

××××   × ×  × × ×
发证年代  市地编号 企业序号

 

××××   × ×  ×

 1、《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由省饲料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黑饲审(   )       。
2、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生产状况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审查程序为:获证企业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当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要求打字,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当地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表》10日内对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报市(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市(地)饲料管理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后,于3月底前报省饲料管理部门。省饲料管理部门按获证企业30%左右比例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年度备案抽查。年度备案检查合格的,由省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上加盖年度备案审查合格印章或合格标签,并予以公告。《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由省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以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或东北饲料信息网下载。
第九条 变更管理
1、饲料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证明,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予以变更并公告。
2、 饲料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线或者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其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3、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分厂的,应当另行单独办理新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第十条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条件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同时要视具体饲料产品而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假日。
第十二条 2007年5月1日前取得《饲料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使用。在到有效期截止6个月内,需重新申请办理新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逾期不办理的,原证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牧综字(2004)第55号文件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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