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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字体:
《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饲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文章摘要黑牧饲字〔2007〕66号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各市、县畜牧(水产)局,各有关饲料生产企业:随着饲料业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饲料业已经进入了提质升级阶段,为了统一饲料企业设立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明晰......


续生产的要求。
3、生产车间面积与设计能力相匹配,生产车间占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有小包装工艺的,应单独设立车间,且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要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中央控制柜或控制室;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且照明灯应为防暴灯。
(三)仓储要求
1、仓储条件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仓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防污染的要求,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其中原料库房占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成品库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危险品应分别设立独立的仓库,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存放间隔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3、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双人双锁管理,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4、应设立独立的包装材料库房。
5、库房清洁,原料、半成品、不合格品存放整齐,应标明产品品种、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出入库日期和数量等;成品分类存放,标示清晰,能有效防止误装混装。
(四)设备要求
1、生产工艺、设备与产品品种、生产规模相匹配,科学合理,设备齐全、完好。
2、用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混合机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7%。
3、配料称、打包称应定期检定、校准,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检定标签。
4、生产设备布置安装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便于维护和保养;
5、生产车间应当有空气净化、除尘设施和设备。
(五)检验要求
1、企业必须设立质检部门;
2、设有精密仪器室、操作室、留样观察室(区),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3、具有相应的常规项目的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脂肪提取装置、抽虑装置、真空泵、水浴锅、通风橱及实验室常规设施;不具备非常规项目检验检测能力的企业,应有与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签定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提供有效的委托检验报告。
4、有规范的检验设备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精密仪器有使用记录。
5、每批次产品都必须留样,保留时间应超过保质期至少2个月;留样观察记录(样本)齐全完整,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以上。
6、每年度每类产品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并且要有完整的原料、成品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以上。
(六)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包括品管、销售、生产等管理层人员和投料、粉碎、维修、保管等生产岗位人员;
2、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生产组织、饲料配方设计与管理以及原料、产品、仓储管理等;
3、检验化验制度。包括检化验仪器的管理、抽样、检验、合格判定、产品合格证签发等;
4、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管部门职责、企业标准管理、兽药使用规范、不合格品处理、产品质量跟踪与客户投诉处理等;
5、安全卫生制度。包括消防设施、生产安全设施、车间和仓库的卫生管理等;
6、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包括产品留样及观察频率、数量、时间、保存条件、留样样品处理等;
7、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计量设施的维护和检定等;
8、有劳动保护规定和措施;
(七)品控要求
1、有生产过程程序和记录(样本)。生产记录至少包括原料种类和数量、产品类型、生产日期、产品批次等内容。
2、有原料接收、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程序和记录(样本)。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程序和记录(样本)。
3、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生产反刍动物饲料的,要有专门接收、使用程序和记录(样本)。
4、有不合格产品的控制程序和记录(样本)。
5、有混合等关键设备的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样本)。
(八)安全防护要求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生产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生产设备、设施应标出明显的危险警示区域;生产区内无安全隐患;电器线路分布合理,用电设备和线路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九)卫生环境要求
厂区环境整洁,无恶性异味,厂区内禁养家禽、家畜,废弃物存放合理,定期清理,符合环保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申请企业情况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新设立企业)。
5、厂区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7、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8、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或拟任)身份证明及简历。
9、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企业标准备案证明或标准草案复印件。
11、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12、有代表性的产品标签样张。
13、迁址、增项的企业要提供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14、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与受理。
1、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填报《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一式二份,材料受理部门一份,上报省饲料管理部门一份(包括电子版),并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证明。《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可以从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和东北饲料信息网(网址:www.nefi.com.cn)下载。
2、市、县(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受理、审核企业填报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在5日内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受理时间并签署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在接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若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没有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从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受理部门受理后,由申请人或受理部门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连同受理通知书一并报送或邮寄到省饲料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审核与审批。
1、省饲料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级评审专家组严格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规定的内容进行现场评审,并在现场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省饲料管理部门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饲料加工、饲料检测、动物营养、环境评价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发给评审专家证书。
3、现场评审专家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定组建,人员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包括申请人所在地市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现场评审工作程序按照《黑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证企业现场评审程序和要求》(黑牧函[2006]7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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