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黑牧饲字〔2007〕66号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各市、县畜牧(水产)局,各有关饲料生产企业:随着饲料业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饲料业已经进入了提质升级阶段,为了统一饲料企业设立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明晰......
黑牧饲字〔2007〕66号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各市、县畜牧(水产)局,各有关饲料生产企业: 随着饲料业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饲料业已经进入了提质升级阶段,为了统一饲料企业设立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法律责任,提升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省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依据农业部73号令《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农业部农办牧〔2007〕6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 2、审查合格证市(地)级行政区划编号 3、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材受理通知书(格式) 二○○七年五月八日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八日印发
打印:孟丽梅 校对:胥天君
共印450份
黑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申报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饲料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10647—1989)中相对应的产品;单一饲料是指糠麸、饼粕、次粉、大豆浓缩蛋白、糟渣等植物性饲料和沸石粉、石粉、卖饭石等矿物质饲料。 第四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了解饲料、养殖及所生产产品的相关专业知识。 2、技术负责人应当专职从事该工作两年以上,熟悉饲料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 3、质量和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从事该工作两年以上,熟悉饲料法规和相关法规;熟悉饲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及化验技术。 4、饲料企业检化验人员需持证上岗,至少2人;其他特有工种(中心控制室操作工、维修工、电工、司炉工等)需持证上岗;生产操作工掌握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厂区布局和生产车间要求 1、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分开;厂区内主要道路平整、硬化;不得在饲养场和屠宰场内建饲料厂,厂址应与饲养场、屠宰场保持安全防疫距离。 2、生产车间的生产工艺合理布局,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且能满足机械化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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