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机成人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机管理......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机成人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机管理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成人教育,是指对农机管理系统的干部、职工和从事农业机械的使用、修理、经营与管理的人员进行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其他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农机成人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社会、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农机化技术和管理人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农机成人教育的任务分工是: 农业部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骨干师资的培训及农机人员的高等学历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农机管理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师资的培训及农机人员的中等学历教育。 地(市)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其他农机管理干部、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高级修理工、专项修理工的培训。 县(市)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拖拉机、农用汽车和其他农业机械的使用、修理、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员的培训及其他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农机成人教育任务由各级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和高中等农机化院、校承担。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包括: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农机化分院与南京农机化分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干部学校;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 第六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举办农机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从业前的职业技术教育,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机成人教育工作是农机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应纳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领导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地区有关的农机成人教育工作。 第十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是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受同级农机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十一条 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在性质、任务、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下,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成人教育管理渠道,并享有成人教育同等学校的待遇。 第十二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在任期内,对学校的行政、教学、人事、财务等项工作行使管理权。 校长的任期工作目标,由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调整或者合并、撤销农机成人教育学校,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五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建设。尚无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 ),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建设。 第十六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规模,依当地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学校的教职工属于事业编制。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干部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经费、师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以及教学、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 (一) 有独立配套的培训基地; (二) 有一支素质好、数量足的师资队伍; (三) 有适应教学需要、比较先进的教学设备; (四) 有办学所需的事业经费并财务独立。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自制教具。对教学效果显著、适用先进的教具,其主要制作人员可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须按有关规定招收学员和组织教学,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教学管理制度。 教案、档案、学员簿、成绩册、结业证等由农业部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三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在不改变学校的性质、方向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可单独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班。 第二十四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广开培训门路,开展多种技术、业务的培训和服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兴办服务于教学的校办企业和服务实体。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应当热爱农机成人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实行聘任制。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高、中等院校农机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或同等专业知识水平。教练(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可以聘任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师资的培训、进修和考核、奖励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的教师须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对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级的主要依据。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教师,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经进修培训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教学工作,也不应再享受教师待遇。 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教师的岗位培训和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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