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第一篇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基本要求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与冰5生产设施6成品包装、标签、贮存、运输7生产过程的监控8人员要求9卫生控制程序10管理制度第二篇水产品加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原则12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则的......
5.3.4 与车间相连的卫生间内应设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并有洗涤用品和干手用品,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卫生,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
5.3.5 加工区内应设有足够的洗手和消毒设施,确保加工操作人员及时清洗消毒。
5.4 生产设备
5.4.1 设备间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不得有交叉污染发生。
5.4.2 所有用于原料处理及可能接触原料的设备、用具,应由无毒、无害、无污染、无异味、不吸附、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车间内禁用竹木器具。
5.4.3 水产品加工使用的设备均应符合安全卫生原则,防止微生物及外来物质的污染。
a)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其表面上的全部接缝处应连接光滑,以防止原料碎片或其他物质的留存;
b)操作台、工具应及时清洁消毒,盛放已加工好的水产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c)加工中使用的全部工具、器具以及接触食品的设备表面,在操作过程中应经常清洗消毒,每日班前班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
5.4.4 加工废弃物应存放于专用的、不渗水、带盖的容器中,并有专用运输工具。加工废弃物应及时处理,所用容器及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
5.4.5 在用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有有效的合格证件。
5.4.6 冷库应设自动温度记录系统和自动温度报警装置;库内照明灯应有防爆装置,库门设有风幕或挡风帘,冷藏库内应备有足够的垫板,垫板高度不低于10 cm。
6、成品包装、标签、贮存、运输
6.1 成品包装、标签
6.1.1 包装材料必须是由国家批准可用于食品的材料。所用材料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干燥通风的专用库内存放,内外包装材料要分开存放。
6.1.2 直接接触水产食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不易褪色,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污染。
6.1.3 包装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贮存
6.2.1 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易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库内堆放物品应距离墙壁有30cm的空隙,离库顶有50cm的空隙,离地面应有10cm空隙。
6.2.2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和原料库的温度要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准的温度计或其他测温度装置。测温装置应安装在能指示库房平均空气温度的地方。
6.2.3 应定时记录库房温度。原始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6.2.4 库内存放产品整齐,各种不同规格及不同等级的产品应分别存放,批次清楚,不能混放。水产食品不应与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藏。
6.2.5 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虫设施。应定期查看产品,对包装破损和储存时间较长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6.3.2 运输水产食品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
6.3.3 冰鲜、冷冻水产食品必须按要求严格控制运输温度,防止产品变质。
7、生产过程的监控
7.1 检验机构设置及要求
7. 1. 1 水产品加工企业必须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在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检验机构,并配备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或经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证书的专业检验人员。
7.1.2 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7.2 检验控制
7·2·1 检验人员必须从原料进厂、加工直至成品出厂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原料验收、半成品检验和成品检验工作,确保加工过程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
7. 2. 2 检验人员应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为:加工过程是否严格按加工工艺和标准卫生操作规范的要求操作,关键控制点是否符合HACCP原则要求(HACCP原则要求见第11章)。
7.3 记录控制
7.3.1 各项检验控制必须要有原始记录。
7.3.2 各项原始记录按规定保存。
7.3.3 原始记录格式规范、填写认真、字迹清晰。
8、人员要求
8.1 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组织能力强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8.2 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应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生产及质量管理的经验,能够按本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本标准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8.3 水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须具有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8.4 生产管理、质量、卫生控制负责人,感官检验人员及化验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应经专业技术培训,使之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获取有关证书。
8.5 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类人员进行业务与技术的培训,其培训计划由企业指定部门制定,每年至少组织培训、考核一次。
8.6 从事水产食品生产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8.7 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应调离水产食品生产岗位: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伤寒病、肠道传染病及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有外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8.8 在车间禁止吃东西、抽烟;严禁随地吐痰;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包括饰物)带入车间;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或在肌肤上涂抹化妆品;工作之前和使用厕所之后,或手部受污染时,应及时洗手消毒。
8.9 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遵守卫生规则。进入车间应穿整洁的浅色工作服和工作靴鞋,戴工作帽或发网,以防止头发、头屑及外来杂物落入食品或容器中;离开车间时应更换工作服,严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在车间以外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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