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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破解农村经济合作社现实难题            【字体:
浙江:破解农村经济合作社现实难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饲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文章摘要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具体职责,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村委会的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社员的资格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等,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作出了明确界定。村经济合作社是源于1956年农村合......


bsp;经济合作社是否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究竟是否需要承担法人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村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和是否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都没有规定,但从法理上可以推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实践中也是如此。
    
    余杭区法院认为,瓶窑经济合作社与瓶窑镇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参与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同时瓶窑经济合作社对瓶窑村一组的分配有指导、监督义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时,将瓶窑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要其承担相应义务。
    
    为了便于规范合作社组织和解决合作社遇到的实际问题,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借鉴广东、北京等地的做法,吸收了证明书制度。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社员资格如何界定
    
    界定社员资格是村经济合作社制度安排的难点,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的社会中,农民安土重迁,长期在一地生活。但随着城市化推进,户籍制度和农村社区股份化改革,社员和村民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户籍在村的村民不一定是社员,是社员的又不一定是村民。由于没有社员资格界定的规范表述,造成基层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收益分配等问题时难以操作,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窑村任某,她与瓶窑镇瓶窑村第一小组组员胡某于2005年12月结婚,后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瓶窑村第一小组,成为该集体组织一员,并享有承包地和自留地。2003年9月,任某与胡某感情破裂离婚。2005年6月,瓶窑镇政府因建设需要,征用瓶窑村一组土地,并与瓶窑合作社签订征地协议。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任某没有拿到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土地补偿费。
    
    2006年12月,任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瓶窑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17150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瓶窑经济合作社以任某与其村民胡某离婚后已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为理由,剥夺任某应享有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侵害了任某的合法权益。任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类似的案子在我省各地并不鲜见。鉴于社员资格的界定情况比较复杂,很难一一罗列,修订后的条例对此采取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表示,考虑到农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用列举的方法很难穷尽所有的情况,必定会有遗漏;用概括的方法则给社员的界定带来太大的弹性。因此,立法工作者最终采取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
    
    修订后的条例把当前法律法规有规定、群众普遍认可的对象明确界定为社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一些户籍迁出或者注销的村民,是否保留社员资格问题也备受人们关注。条例对此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此之外,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条例对此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且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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