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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及时为规模化畜禽养殖提供用地            【字体:
国土资源部:及时为规模化畜禽养殖提供用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饲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7



文章摘要9月2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对外公开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通知》规定,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


      9月2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对外公开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通知》规定,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通知》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通知》规定,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和个人,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强调,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据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曾在1999年会同农业部出台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长期以来,养殖业以散养为主,即使有规模化养殖,大都是临时性简易设施,用地矛盾并不突出。但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对养殖业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明确要求,解决规模养殖用地问题,切实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组成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通知》。《通知》从规划、计划、用地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更大的保障力度。同时,这些政策面向整个畜禽养殖业,体现了用地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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