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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字体:
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饲料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文章摘要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以感染家畜为主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ORGANIZATIONFORANIMALHEALTH,OIE)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为了预防、控制和净化布病,依据《中华人民共......


熏等方式;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1~3%漂白粉、10~30%石灰乳、1~3%来苏儿、0.3%新诺灵等其他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消毒,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等。

  4.8  紧急免疫接种
  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9  封锁的解除
  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头染疫动物被扑杀,并经彻底消毒等处理后,对疫区监测一个月以上,没有发现新病例;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了免疫接种,并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他物品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合格,方可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 预防和控制
  实行非疫区县以监测为主;疫区县以免疫为主;控制区以监测、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稳定控制区以监测净化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5.1 免疫接种

  5.1.1  免疫接种的对象:牛、羊、猪、鹿等。各省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确定重点免疫对象。

  5.1.2  免疫接种的范围及疫苗的选择:疫区内易感畜全部选用猪Ⅱ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S2菌苗)、羊Ⅴ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M5菌苗)、牛19号布鲁氏菌苗(以下简称S19菌苗)或粗糙型M111菌苗免疫;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内易感畜可用粗糙型M111菌苗免疫。

  5.1.3  免疫接种时间:牛、羊首免S2、M5或S19菌苗后,间隔1~2年再免疫一次。猪用S2菌苗每年免疫一次。

  5.1.4  免疫接种效果监测:免疫接种后用血清学方法进行效果监测,不合格的要重新免疫。

  5.1.5  免疫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5.2  监测

  5.2.1  监测对象和方法
  监测对象:牛、羊、猪、鹿等动物。
  监测方法: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方法,结合病原分离进行监测。

  5.2.2  监测范围、数量
  50头以上牛场、70只以上羊场、60头以上猪场按10%抽检,最多不超过100头份;50只以上规模鹿场抽检10%。其他牛、羊、猪、鹿饲养场(户),以县为单位,按存栏的1‰~5‰抽检。出现流产和睾丸炎症状的畜群,按50%的比例抽检,有条件的可对流产畜进行细菌学检查。出现布病暴发时,疫区内易感畜必须全部检测。

  5.2.3  监测时间
  成年动物的监测每年至少两次,但怀孕动物在第1胎产后半个月至1个月进行监测。猪、羊在五月龄以上、牛在八月龄以上监测。用S2、M5、S19菌苗免疫接种的动物,在免疫后18个月以上进行监测。

  5.3.  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的检疫
  调出前,须经两次布病实验室检测(间隔15天以上)阴性者;且免疫接种过的,在免疫后18个月以上调出时,检测为阴性者;预防接种的时间不足18个月的,具备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
调入前,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批准。调入后报告并登记注册,且隔离饲养30天,并经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查,结果为全部阴性时,方可混群饲养。
  检出的阳性病畜按照4.4、4.5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一个月后,再用上述血清学方法检查,全部为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6. 控制和净化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  县级控制标准
  A、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二年无布病疫情。
  B、全县(市、区、旗)范围内停止注苗后,连续两年每年抽检200匹(不满200匹全检),经动物布病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检查阳性率在0.5%以下。
  C、检出的阳性畜均已扑杀,并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具备上述三项标准的为控制县(市、区、旗)。

  6.1.2  地级控制标准
  全地(市、盟、州)所有原疫区县(市、区、旗)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原疫区地(市、盟、州)均达到控制标准。

  6.1.4  全国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原疫区省(市、自治区)均达到控制标准。

  6.2  净化标准

  6.2.1  县级净化标准
  A、达到控制标准后,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无布病疫情。
  B、达到控制标准后,在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每年抽检100匹(不满100匹者全检),动物布病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检查,全部阴性。
  具备上述二项标准的为消灭县(市、区、旗)。

  6.2.2  地级净化标准
  全地(市、盟、州)所有原疫区县(市、区、旗)均达到净化标准。

  6.2.3  省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原疫区地(市、盟、州)均达到净化标准。

  6.2.4   全国净化标准
  全国所有原疫区省(市、自治区)均达到净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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