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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学习中心组继续深入学习物权法            【字体:
国家林业局学习中心组继续深入学习物权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2007年10月15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文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林业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10月10日再次召开学习会,继续深入学习物权法。会议指出,物权法与林业管理关系紧密,必须准确把握相关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物权法的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林业局党组副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林业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10月10日再次召开学习会,继续深入学习物权法。会议指出,物权法与林业管理关系紧密,必须准确把握相关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物权法的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育材受党组书记、局长贾治邦委托主持学习会,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杨继平,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祝列克、张建龙,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印红,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其他成员及有关司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学习。
    会议指出,物权法对森林资源保护从物权角度给予了界定,对现代林业建设有很强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首要任务就是明晰产权、确立主体、明确权利、保障权益,这与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认真学习贯彻物权法,有利于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林地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广大林农建设林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提升林业行政管理水平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必须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林业行政管理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林业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指出,物权法与林业管理密切相关,物权法中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关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权属、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对现行林业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与继承,并有许多创新和突破,必须准确把握物权法与林业相关的重要内容,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循。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同主体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各级林业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种不同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得对非公有制主体在林权保护上实行“歧视待遇”,随意侵犯林权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既有创新性,又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国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物权法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受法律保护,肯定了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等的法律地位,杜绝了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下出现“一地两证”的问题。物权法还特别沿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规定适应了林业建设周期长、收益慢的特点,稳定和完善了农村林地基本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林地使用权。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包括林权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既要依法发放具有物权效力的林权证书,又要认真做好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的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好地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贯彻实施物权法,要深入开展林情调查,加强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物权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物权制度,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各级林业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范围,认真思考如何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落实到行动中。要在改革中分区指导、分类施策,健全法规、活化机制,建立公平、费用低的交易制度,健全政府服务体系,探索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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