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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部出台《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字体:
国家农业部出台《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渔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2



文章摘要农业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适任证书分为甲类适任证书和乙类适任证书,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规定》指出,无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


  农业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适任证书分为甲类适任证书和乙类适任证书,分别适用于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

  《规定》指出,无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无线电话务员,可由取得无线电话务员任职资格的驾驶人员兼任。

  《规定》更加细致的规范了考试与发证的程序,更具可操作性。《规定》指出,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年龄应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符合相关渔业船员体格标准;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备本规定要求,并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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