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加快海洋开发、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渔业是我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海洋与渔业工作,对于推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十一五”时期的海洋与渔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一、“十一五”期间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指......
的试点。逐步建立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十)建立海域征用、资源损害补(赔)偿机制。加快建立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海域征用的合理补(赔)偿机制,制订具体的补偿、赔偿标准。对围海造地的土地,做好海域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转产转业渔民和专业捕捞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十一)推进渔港投资体制改革。沿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港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工商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努力实现95%以上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将渔港建设列为重点工程,优先保证土地供应。明确渔港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渔港实行多元化经营。对渔港建设中经依法批准围海新增的土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土地登记的规定予以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港的行政管理,规范规费征收,并全额用于渔港管理和渔港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化渔业产业结构,转变渔业增长方式
(十二)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渔业。进一步完善鱼塘承包经营机制,延长鱼塘经营承包期,落实承包人改塘护塘责任。加强以改造老鱼塘为重点的标准鱼塘建设,组织实施“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养殖配套设施,积极探索水产养殖新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高效生态水产养殖业。实施“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改善捕捞渔船卫生条件。“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传统渔业设施改造,各市、县(市、区)也要加大对渔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十三)努力拓展渔业发展空间。沿海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渔民“走出去”,发展远洋渔业,支持远洋渔船建造、更新和渔场探捕以及国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以“渔家乐”为重点的涉渔休闲业、观赏鱼养殖业等新兴渔业。
(十四)扶持发展水产品流通加工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各类水产食品和海洋药物,开展对低值鱼类和加工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资源利用率。引导渔业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建设辐射面广、服务功能齐全的区域性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五、加强海洋与渔业保障体系建设
(十五)加快海洋与渔业信息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实施国家908专项等项目的有利条件,统一信息标准,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数字海洋”基本信息系统,为海洋经济、海防建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提供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
(十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体系建设,提高海洋赤潮、海上重大污染事件监控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将开展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和灾害预警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十七)加快渔业原良种体系和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全省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续建一批省级水产原良种繁育场,提高水产种苗的良种覆盖率和产业化程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水产良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快渔业疾病防控能力建设,促进疫病测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十八)按期完成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分级管理”的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海上捕捞渔船、水产品运销船等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明显提升渔船海上应急救助能力。
六、开展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
(十九)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新渔村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强渔区渔港、道路、教育、卫生、文化、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色休闲渔村和专业捕捞渔村的改造建设,千方百计扩大渔(农)民就业门路,增加渔(农)民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促进渔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大力开展渔业劳动力技能培训。建立以政府引导、部门统筹、培训机构实施、渔民自主参与的新型渔民培训机制。“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渔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全面提高渔民整体素质;开展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拓宽渔业劳动力就业门路。 (二十一)切实开展渔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渔业保险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渔业保险业务。渔业互保机构要不断增加互保险种,努力扩大互保面,建立抗风险机制,提高为渔(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渔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补贴,各地也要给予相应扶持。
七、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海洋意识和守法观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管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渔药使用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
(二十三)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海域使用、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三无”渔船的整治,坚决杜绝无证渔船投入捕捞和渔货运输,严禁无证渔工参与渔船作业。
(二十四)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海涉渔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执法绩效评估、考核、奖惩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装备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八、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二十五)进一步增加投入。“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的投入,调整优化渔业结构,改善渔业生产条件,提升渔业科技能力,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要坚持“取之于海,用之于海”原则,切实保证涉海涉渔规费收入全额用于海洋与渔业事业。要深化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海洋与渔业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和国外资本参与海洋与渔业开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发展机制。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海洋与渔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贷
产品创新,支持渔业和渔村经济发展。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海洋与渔业工作的领导。沿海各级政府要把海洋与渔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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