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颁布机关:广东海洋与水产局颁布时间:1995-03-01实施时间:1995-03-01修订时间:1998-01-18发文文号:粤府函[1995]1号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1月3日以粤府函[1995]1号文批准,广东海洋与水产局1995年3月1日颁布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18日以第35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资源......
(四)未经省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转售进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或将进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掺杂在国内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中销售的,没收其全部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
(五)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项捕捞证、收购准运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证件,并可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六)伪造、涂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范围使用专项捕捞证、收购准运证的,按本条(一)项处理。
(七)未经省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出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没收其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并按其价值的30—50%处以罚款;如因擅自进口水生动物苗种、亲体造成水产资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害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应及时移交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保护、增殖放流或作价收购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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