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对出售或屠宰动物实行检疫是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和确保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是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依法实施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将动物运离饲养、经营地之前,饲养、经营者必须向当地......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对出售或屠宰动物实行检疫是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和确保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是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依法实施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将动物运离饲养、经营地之前,饲养、经营者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员提出申报。动物检疫员应当在接到之时起12小时内到现场实施检疫。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检疫员到屠宰场(厂)现场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还要加盖验讫印章(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
联系电话:0571-86983804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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