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第2部分生产技术准则浙江省东阳市农业地方标准DB330783/T008.2-2002前言本部分于2002年5月10日发布并实施。本部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有关规定编写。本部分为DB330783/T008-2002《无公害猪肉》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该系列标准......
第2部分 生产技术准则
浙江省东阳市农业地方标准
DB330783/T 008.2-2002
前 言
本部分于2002年5月10日发布并实施。
本部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有关规定编写。
本部分为DB330783/T 008-2002《无公害猪肉》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该系列标准的其他部分为:
DB330783/T 008.1-2002 无公害猪肉 第1部分:产地环境标准;
DB330783/T 008.3-2002 无公害猪肉 第3部分:鲜(冻)猪肉安全卫生标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东阳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东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社照、戚小伟、杜敏凤、吴南平。
本部分由东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猪肉的生产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东阳市域内的生猪养殖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0783/T 008-200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GB 13078-1991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具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1996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NY 5030-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DB330783/T 008.1-2002 无公害猪肉 第1部分:产地环境标准
DB330783/T 008.3-2002 无公害猪肉 第3部分:鲜(冻)猪肉安全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兽药质量标准(第一册)
兽药质量标准(第二册)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东阳市动物规模饲养场(户)防疫检疫规程
东阳市规模养猪场(户)防检疫工作管理规定
东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NY 5030、NY 5031、NY 5032、NY/T 503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330783/T 008-2002的本部分。
3.1
全进全出制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3.2
休药期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要求
4.1 饲养管理要求
4.1.1 品种选择和引种:
需要引进种猪时,应从具有种猪生产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按照GB l6567的规定实施检疫。
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15天-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首先从已达到无公害标准的猪场引进。
4.1.2 饲养方式:根据猪的不同生理阶段,采用分阶段、小单元式饲养,实行"全进全出制"。饲养区内不能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4.1.3 水和饲料管理:采用自由饮水,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根据生猪各阶段饲养标准,科学经济地配制饲料,保持饲料新鲜、防止霉变,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4.1.4 生产记录: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发病、治疗、死亡数、死亡原因、温度、湿度、免疫、消毒用药、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猪出场、销售等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4.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按照饲养标准配制配合饲料,做到营养全面,各营养素间相互平衡。所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应符合GB 13078、GB 10648、各种饲料原料标准、饲料产品标准和饲料添加剂标准的有关规定。所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及配套的质量检验手段。应遵守NY5032、《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规定的以下原则:
4.2.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原料,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臭,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制药工业副产品不能用作肉猪饲料原料。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2.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农业部颁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见附录A)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3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猪肉生产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B。严禁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用于饲料添加使用的兽药品种。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4.2.4 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及农业部禁止作生猪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
4.3 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
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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