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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执行新标准            【字体:
辽宁省出台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执行新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渔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8



文章摘要近日,辽宁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发文批准,同意从2007年开始在省内开展的水产苗种检疫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检疫项目和收费标准分别是:外部形态,每份样品15元;寄生虫,每份样品45元;细菌,每份样品150元;病毒,每份样品180元;药物残留,每份样品300元。检疫品种包括虾类、蟹类、贝类、海参、海胆、海蜇、海藻类、海水鱼类、淡水鱼类、观赏鱼类。此次调整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标准,是在执行省物价局和财政......


    近日,辽宁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发文批准,同意从2007年开始在省内开展的水产苗种检疫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检疫项目和收费标准分别是:外部形态,每份样品15元;寄生虫,每份样品45元;细菌,每份样品150元;病毒,每份样品180元;药物残留,每份样品300元。检疫品种包括虾类、蟹类、贝类、海参、海胆、海蜇、海藻类、海水鱼类、淡水鱼类、观赏鱼类。

    此次调整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标准,是在执行省物价局和财政厅2004年批准的水产种苗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6年第2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告》批准的《辽宁省水产苗种检疫实施办法》,取消了检验收费,增加了检疫收费项目和标准。水产苗种检疫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检疫费收入主要用于检疫单位有关药品和易耗品购置、疫情调查监测、检疫人员培训以及有关仪器设备维护等费用支出。


    实行水产苗种检疫是《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从法律地位上明确的一项制度,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对收费标准的批准是从收费依据上对执行此项制度的根本保证。从此,全省各级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将依照法律和标准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从苗种生产源头上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增养殖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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