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农业行业标准NY481-2002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华中农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森、高祥照、徐芳森、陈守伦、马常宝、王旭、杨帆、蒋启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技术要求......
氢二钠(Na2HPO4)3.53g(120℃-130℃烘2h)溶于水中稀释至1L。
5.7.2.3 pH9.18标准缓冲溶液:称取硼砂(Na2B4O7•10H2O)溶于水中稀释至1L。
5.7.3 仪器
通常实验室用仪器和pH酸度计。
5.7.3.1 pH酸度计
5.7.4 操作步骤
称取新鲜样品10.00g于100mL烧杯中,加50mL无二氧化碳的水,搅动1min,静置30min,用pH酸度计测定。测定前,用标准缓冲溶液对酸度计进行校验,每测定10个样品后,用标准缓冲溶液进行复校一次。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5.7.5 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2pH单位。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6.2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以及分别标明氮、有效磷、钾、有机质含量及本标准编号。
6.3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验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4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t。
6.6 袋装产品按表2取样,超过512袋时,按式(3)计算结果取样,计算结果如遇小数时,则进为整数.
表2 取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式中:
N——每批产品总袋数。
按表2或式(3)计算结果,随即抽取一定袋数,用取样器从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
6.7 散装产品按GB/T 6679 规定进行采样。
6.8 样品缩分:将所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
7 标识
包装标识执行GB 18382,应标明有机质含量和产品登记证号。如产品中氯离子含量大于3.0%,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按GB 8569执行,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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